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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3日,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、郑州市财政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》。
《通知》提到,购买改善性住房的,其原有住房暂停执行郑政办〔2017〕58号文“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,2017年5月3日(含)之后购买的住房,自取得《不动产权证书》之日不满3年的不得上市转让”的规定。这意味着在郑州新购买改善性住房的,其原有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即可直接出售。
来源: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
审读:孙世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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